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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部分条款的变通规定

时间:1993-05-22

发布日期:1993-5-22

生效日期:1993-5-22

(1992年11月18日甘肃省阿克塞>萨克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5月22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1993年5月22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和《甘肃省阿克塞>萨克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有关规定,结合阿克塞>萨克族自治县各少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变通规定。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育。

第三条 自治县境内的>萨克族直系血亲和四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至重外孙)禁止结婚,并继续提倡七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结婚的传统习惯。

第四条 本规定第二条适用于居住在阿克塞>萨克族自治县内的>萨克族及其他各少数民族公民。

第五条 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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