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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涉港雇员死亡申请赔偿时可办理继承权公证书的通知

时间:1993-04-07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93]司公函034号

发布日期:1993-4-7

执行日期:1993-4-7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据香港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告,应聘到香港工作的国内公民,如在港工作期间因工伤意外死亡,其亲属向香港雇主或香港有关部门申请意外赔偿及疏忽赔偿时,除仍依我部(87)司发公字第050号《关于印发<办理涉港雇员死亡赔偿公证办法(试行)>的通知》(《公证规章集成》第395页)的规定办理有关公证书外,还可视情况办理继承权公证书,以备香港法院判决时参考。请尽快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的公证处。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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