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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曹彩凤等诉许莉债务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

时间:1993-03-1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3民他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93-3-12

执行日期:1993-3-12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高级人 》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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