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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3民他字第3号
发布日期:1993-3-12
执行日期:1993-3-12
生效日期:1900-1-1
上海市高级人 》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赵海平在从事承包经营期间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海平死亡后,其妻许莉作为连带债务人有义务继续清偿全部债务。
以上意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