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复函

时间:1993-01-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3法民字第2号

发布日期:1993-1-22

执行日期:1993-1-22

生效日期:1900-1-1

民政部婚姻管理司:

  你司1991年12月24日民婚字(1991)60号函及转来宁波市民政局《关于美籍华人曹信宝与我公民王秀丽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由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在中国境内又申请与中国公民结婚的,如果前一婚姻关系的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未经我人 的,该“结婚登记”应依法予以撤销。但现在曹信宝与忻清菊已经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其与王秀丽的“结婚登记”是否撤销,请你们酌情处理。

  以上意见,供参考。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