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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08-01-15

发文单位:湖南省建设厅

文  号:湘建建(2008)15号

发布日期:2008-1-15

执行日期:2008-1-15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省直有关厅局,有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可登录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 和建设部及我厅的规定要求,建立健全资质许可事项的审查和服务事项的办理机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并在工作中加强与有关部门协调联系,强化便民服务意识和对企业的政策指导职能,恪守廉政建设规定。要认真执行资质管理规定和标准,加强初审把关,落实受理、审查相关工作责任制,按照《实施意见》和我厅有关核查企业的具体要求,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资质条件的监督检查,凡经查实有《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规定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和报我厅备案,直至撤回企业资质证书。

  (三)强化社会公众监督,建立企业诚信管理机制。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建设部要求,逐步加大运用网络信息化手段对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的工作力度,要结合我厅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诚信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工作部署,加快建筑业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网络监管体系和电子政务平台的建设,逐步实现全省、全国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查询和互通,促进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考核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加强完善。要严格执行建设部资质许可备案制和资质变更备案制,以增强社会公众监督和行政审批行为的公正、有序,凡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的企业资质许可、变更事项,我厅不予认可其资质有效性。

  (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引导和督促建筑业企业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建设部《规定》、《实施意见》及本办法,依法规范经营行为、加强诚信建设管理,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要按照《规定》要求,注重企业信用档案基础管理,不断提高信用档案信息的可信度,杜绝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促进企业信用水平和自律能力不断提高。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此次贯彻实施建设部《规定》和《特级标准》的原则是平稳过渡,不进行统一的资质换证。其中:特级资质企业的过渡期和有效期届满前的资质重新申请按《实施意见》执行;其他各序列、各级别建筑业企业于《规定》实施前、后所取得的资质证书同时有效,在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颁布之前,按照建设部安排,现行的资质证书不换发新证、也暂不加注有效期或办理延续手续。

  (二)《规定》和《实施意见》实施之后,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序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自核发之日起即为有效证书,不再设定资质“暂定”期。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手续按申报程序归口资质许可部门办理。其中由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办理结果应在每月5日前由市州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报经我厅向建设部备案。

  (四)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专业承包序列三级和劳务分包序列中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建设部、商务部相关规定未作调整之前,其设立申请和资质许可仍按申报途径分别由省商务厅、省建设厅审批。

  (五)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的申请与审批仍按建设部及我厅原规定执行,其中的三级资质暂不纳入市州建设主管部门资质许可实施范围。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我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就位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湘建建(2001)215号)、《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建(2007)316号)同时废止。凡过去我厅下发文件涉及建筑业企业资质方面的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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