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文 号:京广发[2006]203号
发布日期:2006-6-19
执行日期:2006-7-1
生效日期:1900-1-1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依法加强合同管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将《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审查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六月十九日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审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加强合同(含协议、契约,下同)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 专家,或需送专门法律机构审查的合同,以审查所需实际工作日为准。
第七条 合同审查期间,合同审查部门根据审查需要,可以要求合同送审部门或单位补充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合同审查完毕后,合同审查部门应以书面方式或送审稿修改方式,明确提出具体审查意见,并以复印件方式留存备案。
第九条 经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工作人员审查并按审查意见执行的合同,如出现合法性问题,该法制部门或法制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未采纳法制部门(法制工作人员)审查意见或修改意见的合同,法制部门或法制工作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拟定部门或单位应在合同意向形成后及时通报局政策法规处:
(一)合同标的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二)涉外合同。
(三)合同内容涉及公众利益。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北京市广播电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附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合同审查送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