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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0-06-3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发〔2010〕23号

发布日期:2010-6-30

执行日期:2010-6-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规定。

  二、侵权行为发生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但损害后果出现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三、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四、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侵权责任法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问题,请及时层报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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