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2-29
执行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规范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依法维护国有资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规和规章制度;
(二)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不得超越范围行使职权;
(四)不得违规接受企业的馈赠、报酬、福利待遇;
(五)不得参加由企业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与经营行为无关的活动;
(六)不得利用职权为个人谋取私利;
(七)不得串通委任企业弄虚作假、隐瞒企业的重大经营、财务问题;
(八)市国资委要求遵守的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企业发现外派人员有违反本规程行为的,有权向市国资委或董监管理中心报告。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有义务向外派人员及时、全面、真实地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并通报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为外派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拒绝、无故拖延、隐匿、篡改、伪报重要情况和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外派人员履行规定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