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湖南省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 号:常政办函(2008)4号
发布日期:2008-1-11
执行日期:2008-1-1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德山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一日
常德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进一步加大商标培育力度,规范知名商标认定工作,推动我市企业争创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湖南省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办法》等 、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常德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名义、地址发生变更的;
(二)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其常德市知名商标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许可他人使用其常德市知名商标的。
第十六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常德市知名商标使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打击假冒常德市知名商标行为,切实保护常德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其常德市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停止其在商品和经营活动中使用“常德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常德市知名商标的;
(二)超越知名商标注册核定商品范围使用“常德市知名商标”标志,拒不改正的;
(三)在有效期内,因质量等问题不符合知名商标条件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重影响知名商标信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常德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