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1民他字第53号
发布日期:1992-1-24
执行日期:1992-1-24
生效日期:1900-1-1
河北省高级人 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的规定看,离婚的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协议解决,法律是允许的,张晓杰再婚后应将孩子交予没有再婚的辛克伟抚养,辛克伟在几次接孩子未成的情况下,采取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的方法虽然欠妥,但不构成侵犯监护权。原审将案由定为侵权收案审理不妥。按一般管理原则,应将此案移送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廊坊市中级法院认为:双方离婚协议中以是否再婚做为能否抚养孩子的条件,没有考虑到哪方抚养子女有利其成长的实际情况,限制了诚恳和应该抚养子女一方的再婚自由,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双方离婚后,辛家齐一直靠张晓杰生活,辛克伟强行将孩子接回北京,侵犯了张晓杰的监护权,原审将该案定为侵权是正确的,原判并无不当,因此在本案的定性与法律的适用上我院与廓坊市中级法院认识不一致,主要对双方离婚协议中“双方如有一方再婚,孩子归没有再婚一方抚养”是否合法以及地域管辖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是否适用此案看法不一,因协商未果,特此请示,请予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