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的通知

时间:1992-01-09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办发[1992]3号

发布日期:1992-1-9

执行日期:1992-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婚姻登记管理,提高婚姻登记管理人员素质,保证婚姻登记依法办事,特制定《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婚姻登记管理人员守则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方针、政策,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政治素质。

  二、认真学习婚姻 ,做到整洁、规范、无遗漏项目,及时整理婚姻档案并按要求立卷、保管和使用。

  八、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文明礼貌,讲究职业道德。

  九、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收费标准和经费管理的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和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等现象。

  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做好婚姻管理方面的保密工作。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