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发[1991]33号
发布日期:1991-10-24
执行日期:1991-10-24
生效日期:1900-1-1
全国地方各级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人民法院证明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院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