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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离婚判决生效后应予出具证明书的通知

时间:1991-10-24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发[1991]33号

发布日期:1991-10-24

执行日期:1991-10-24

生效日期:1900-1-1

全国地方各级人 》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上诉的第一审离婚案件的离婚判决,在上诉期届满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出具该判决生效证明书并加盖院印,以此确认该判决业已发生法律效力。

附:×××人民法院证明书

  (年度)×民初字第×号

  本院关于×××诉×××离婚一案的(年度)×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生效。

  (院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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