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公安厅
文 号:苏高法[2005]282号
发布日期:2005-8-15
执行日期:2005-9-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各基层人民法院,各市、县公安局:
为了妥善、及时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和配合,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对交通事故巡回法庭的调解结果予以确认,并判决驳回当事人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请求。
34、本意见中的“车辆实际支配人”,是指买卖车辆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连环购车均未办理过户手续的,为最后一次买卖关系中的买受人)、受赠人以及车辆承租人、借用人、挂靠人和承包经营者等。
35、本意见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