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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统一制发婚姻证件式样的通知

时间:1991-09-23

发文单位:民政部

文  号:民婚函[1991]289号

发布日期:1991-9-23

执行日期:1991-9-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为加强婚姻证件的管理,维护婚姻证件的 地位,杜绝滥印婚姻证件的现象,我部重新设计了《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式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封面套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图案,内页套印民政部婚姻管理专用印章。

  二、婚姻证件由民政部监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印制。各地指定的印刷厂,须报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审查批准。

  三、为保证更换新证工作的顺利进行,我部先印制了一部分新式婚姻证件,以供急需。各地可将所需证件数量于一九九一年十一月底以前告婚姻管理司。新式婚姻证件自接到之日起即可使用。各地旧婚姻证件如未用完可继续使用,但自接到本通知起不得再印制旧式婚姻证件。

  四、各地在换制婚姻证件工作中如有疑难问题,可直接与婚姻管理司联系。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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