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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1年民他字第43号
发布日期:1991-9-20
执行日期:1991-9-20
生效日期:1900-1-1
黑龙江省高级人 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