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长沙市人民政府
文 号:长政发[2005]24号
发布日期:2005-6-10
执行日期:2005-7-1
生效日期:1900-1-1
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
第四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附则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十日
长沙市信用征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用征信活动,保障征信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社会信用环境,根据有关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征信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