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文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01号
发布日期:2007-11-24
执行日期:2008-3-1
生效日期:1900-1-1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已经2007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王岐山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 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