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
文 号:粤府[2006]129号
发布日期:2006-12-21
执行日期:2006-12-2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精神,大力推进广东省保险业又好又快地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二、积极发展农业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将农业保险制度作为政府支农方式纳入农业支持保护体系。成立省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制订农业保险发展规划。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适合本地发展实际的农业保险制度,将加快农业保险发展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工作内容。
抓紧研究制订立足于补偿自然灾害损失、提高农户灾后复产能力为主的农业保险试点方案,在佛山、茂名、肇庆、云浮等地开展政府引导、商业化运作的多种形式农业保险试点。积极引进国内外农业保险机构,引导和支持工商业、农业等龙头企业发起设立专业性农业保险组织。支持在渔船船东互保基础上发展渔业保险。通过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各级财政补助的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启动和杠杆作用,建立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机制。
探索建立广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目录,研究农业保险补贴的品种、方式以及比例,重点对广东省分布范围广、产量大、与国民经济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稻谷、水果、烟叶、林木等农作物保险、禽畜养殖保险、渔业保险进行政策和资金扶持。逐步建立广东省农业生产及灾害损失信息数据库,完善农业保险基准费率和财政补贴标准。
建立农业保险与农业信贷、生产结构调整、技术推广、环境保护等措施相挂钩的利益诱导机制,推动农户积极参加农业保险。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生产基地实行统一投保,鼓励各类农业合作组织为其成员统一投保,鼓励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实行联户投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统一投保给予适当补贴。
支持保险机构大力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在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探索由财政统一出资投保的农房统保制度试点。
三、加快发展商业养老、意外和健康保险,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大力发展个人、团体商业养老保险。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和企业年金建立多层次员工养老保障计划。扩大以家庭为单位的综合商业养老服务保障,鼓励城乡居民购买商业补充养老保险。根据国家政策 规的规定和地方立法权限,通过出台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等形式,逐步推进高危行业、公共场所等强制保险试点,加快推行农业保险、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责任保险等的地方立法,严厉打击保险诈骗和侵占、挪用保险资金、非法保险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为保险业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进一步普及现代保险知识,提高全社会风险和保险意识。把现代保险知识列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常规学习培训内容。鼓励和支持省内高等院校开设保险专业和课程,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高水平的保险研究和教育培训服务。教育部门要会同保险监管部门为中小学生编写《风险与保险科普知识》读物,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积极开展保险知识进社区、进农村活动,在社会公众中宣传普及保险知识。
加强舆论引导,将保险宣传列入社会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防止不实炒作,为保险业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九、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从全局高度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充分认识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学习,努力做到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提高运用保险机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能力,增强运用保险手段的主动性,进一步完善与保险业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各项措施顺利推进落实。省金融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做好相关协调和督促工作。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金融办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