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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个人信用征信管理试行办法

时间:2003-12-28

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03-12-28

执行日期:2004-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三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加工

  第四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

  第五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征信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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