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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文 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
发布日期:2003-12-28
执行日期:2004-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三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加工
第四章 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
第五章 异议信息的处理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征信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