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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

时间:1991-05-01

发文单位:司法部

发布日期:1991-5-1

执行日期:1991-5-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为规范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向当事人说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依据,协议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遗赠扶养协议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二)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

  (三)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四)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五)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除按《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内容审查外,应着重审查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三)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四)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五)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六)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七)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

  (八)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查明的其他情况。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一)遗赠人和扶养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自愿;

  (三)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条款完备,协议内容明确、具体、可行,文字表述准确;

  (四)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办证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 订立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后,未征得扶养人的同意,遗赠人不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扶养人也不得干涉遗赠人处分未遗赠的财产。

  第十五条 无遗赠财产的扶养协议公证,参照本细则办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公证书格式(1)  公 证 书

                       (  )××字第××号

  兹证明遗赠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与扶养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于××××年×月×日自愿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上签名(盖章)。×××与×××签订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公证书格式(2)  公 证 书

                      (  )××字第××号

  兹证明遗赠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与扶养人××××(单位名称)代表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于××××年×月×日自愿签订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上签名(盖章)。×××与××××(单位名称)的代表人×××签订上述协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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