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字[1990]第161号
发布日期:1990-8-30
执行日期:1990-8-30
生效日期:1900-1-1
市中级人 中的承租方是夫还是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4.当事人承租单位所有的公房,离婚时房管产权人单位职工一方,有优先使用权;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的,有平等使用权。
5.当事人借用一方父母单位分配给其父母使用的公房的,离婚时有使用权人的子女一方有优先使用权。
6.当事人使用的是一方父母所有的私房,离婚时产权人子女一方有优先使用权。
7.一方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长期在外不归已满一年的,离婚时应视其有居住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