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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婚姻案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及住房安置问题的几点意见

时间:1990-08-30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字[1990]第161号

发布日期:1990-8-30

执行日期:1990-8-30

生效日期:1900-1-1

市中级人 中的承租方是夫还是妻,均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租,双方有平等的使用权。

  4.当事人承租单位所有的公房,离婚时房管产权人单位职工一方,有优先使用权;双方为同一单位职工的,有平等使用权。

  5.当事人借用一方父母单位分配给其父母使用的公房的,离婚时有使用权人的子女一方有优先使用权。

  6.当事人使用的是一方父母所有的私房,离婚时产权人子女一方有优先使用权。

  7.一方当事人为达到离婚目的,长期在外不归已满一年的,离婚时应视其有居住条件。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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