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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复[1990]12号
发布日期:1990-8-28
执行日期:1990-8-28
生效日期:1900-1-1
失效日期:2001-12-28
广东省高级人 的基本准则或我国国家、社会利益,裁定承认其效力;否则,裁定驳回申请。裁定后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