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9-28
执行日期:2007-11-1
生效日期:1900-1-1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的决定
(2007年9月26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决定予以批准。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太原市促进专利转化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07年9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9月28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转化,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 规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第十九条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对职务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形式给付。
第二十条 以专利产品或者技术参加展览会、推广会、交易会等展会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展会举办者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展会的举办者发现有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应当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鼓励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其依法开展下列活动:
(一)进行专利等知识产权战略研究,为政府、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提供专利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介绍和推荐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项目;
(三)进行专利许可贸易活动;
(四)进行专利评估,提供专利信用担保;
(五)提供专利法律服务;
(六)提供促进专利转化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二条 在专利转化活动中发生的专利纠纷,由当事人依法申请专利管理部门处理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