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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函[2006]51号
发布日期:2006-5-18
执行日期:2006-5-18
生效日期:1900-1-1
四川省高级人 效力。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二00六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