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资讯

法律资讯

首页 >> 法律资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脱钩改制前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1-07-1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2001]100号

发布日期:2001-7-18

执行日期:2001-7-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 规定,现对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统称事务所)的民事案件中,有关脱钩改制后的事务所对原事务所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通知如下:

  对原事务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应由其开办单位在所接收的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范围内承担清算责任。但如开办单位将原事务所的剩余财产和风险基金留给脱钩改制后的新事务所,则应当由新事务所在所接收的资产范围内对原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Copyright © 2023 捍卫自由刑事辩护defend-lib 版权所有 XML 捍卫自由辩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