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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释[2001]7号
发布日期:2001-3-8
执行日期:2001-3-10
为在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在本解释公布施行之前已经生效施行的司法解释,其内容有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