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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规定

时间:2006-04-17

发布日期:2006-4-17

执行日期:2006-4-1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律、法规、规章,进行劳动合同法制教育;

(二)制定有关劳动合同的管理办法及劳动合同规范文本;

(三)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四)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五)监督、检查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调查、处理劳动合同签订、履行中的违法行为;

(六)指导、检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后30日内,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手续,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劳动合同书文本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三)劳动者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技术等级或培训证明、流动人员就业卡及务工许可证;

(四)劳动合同鉴证名册;

(五)其他与劳动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承办劳动合同鉴证工作。劳动合同鉴证应审查下列内容:

(一)用人单位是否具备招用职工的资格并符合有关招收职工的规定,劳动者是否在16周岁以上并具有劳动能力;

(二)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

(三)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四)签订劳动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文字表达是否清楚。

第四十九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用人单位报送鉴证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劳动合同,应予鉴证;对不真实、不合格的劳动合同,不予鉴证并说明理由。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做到规范化、制度化:

(一)设立内部劳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劳动合同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台帐及报表等,对劳动者的基本情况、工作年限、合同期限、约定条款等实行动态管理;

(三)定期检查本单位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依法签订、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

(四)制订和修订本单位的劳动管理、工资管理、工时休假劳动保险、职工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考核标准,抓好日常考核;

(五)依法调解本单位发生的劳动合同争议。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因签订、续订、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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