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06-4-1
执行日期:2006-4-1
生效日期:1900-1-1
各局、总公司,市属各专业银行、办事处、各县支行,各区、县科委、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我市技术市场的统一管理,根据穗府〔1986〕102号转发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技术市场管理规定的通知》精神,我们制定了《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委技术市场成果管理处反映。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广州市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技术交易合同的监督、检查,保障国家利益,保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穗府〔1986〕102号文的精神及穗府〔1985〕114号关于印发《广州市技术市场暂行规定》的通知,结合广州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登记范围包括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经营技术商品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所签订的技术交易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出口和各种科研生产横向联合等)。中央、省驻穗单位非转入广州市的技术交易合同可免予登记。
第三条 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下设的“广州市技术交易合同登记点”(下称登记点)是统一办理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提取酬奖现金的审批、证明享受优惠待遇的机构。
第四条 技术交易各方应依法签订书面技术交易合同(在全国统一之前,应使用广州市统一的合同文本),从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由出让方到登记点办理登记手续。出让方属广州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受让方到登记点办理备案手续。
第五条 除下列合同外,可凭书面合同办理登记或备案手续。市属院校及科研单位科研计划和任务外的集体业余性技术交易合同,凭上级主管部门证明登记。涉外 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类别:
根据我市技术市场的客观实际,将技术交易合同分为以下三类:
1.技术转让合同
2.技术服务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
三、各种合同的意义及范围:
(1)技术转让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指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等合同。其特点是特定的现有技术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
未取得专利的技术、生物品种、计算机软件、管理方法、系统分析方法、传统技艺和技术诀窍等不属于专利保护法范围的技术,均可以非专利技术的形式进行转让。
(2)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指的是技术交易各方为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订立的合同。其特点是就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存在于开拓未知的技术领域,解决新的技术课题的过程之中。
技术开发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制应用;
2.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
3.自然资源的利用和开发;
4.环境保护和改造;
5.其它属于技术开发的项目。
(3)技术服务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的咨询服务、辅助服务、中介服务订立的合同。
1.技术咨询服务:
当事人一方聘请或者委托另一方就一定的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属技术咨询服务。
2.技术辅助服务:
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产品设计、工程设计、工艺编制、工程计算、计量、产品及材料鉴定、理化及生物测试和分析、情报收集、检索和整理、翻译及计算机服务、技术培训等项目属技术辅助服务。
3.技术中介服务:
当事人一方为促成另一方与第三方订立技术合同而进行联系和介绍活动等属技术中介服务。
四、非技术交易合同:
上述所列的三种基本类型合同,基本上概括了我国技术市场上各种交易形式,除三种合同包括的内容之外,就下列内容(原材料的购销、包销、选购、采购、推销、预购,农付产品的收购,建设工程的承包、勘察、设计、建筑安装,基建项目成套设备订货,加工承揽,货物运输、货物联运等)所签订的合同属非技术交易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