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文 号:哈政综(2007)46号
发布日期:2007-11-12
执行日期:2007-11-12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三马地区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的实施意见》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三马地区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工作,以区域开发改造带动相关国有企业改制,形成开发改造建设与国企改制的良性互动,促进区域开发改造建设顺利进行,现就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区域内处于改制过程中的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建设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参与开发改造企业的性质和基本条件
(一)为充分利用国有企业土地资产支持国企改制,结合国企改制相关政策规定,凡参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的企业必须是位于三马地区内拥有合法《土地使用证》且正在实施改制的国有企业。
(二)鉴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整体规划、区域规划与布局均有明确要求,并考虑到基础设施配套规模的科学性和物业管理的适宜性,参与开发改造的国有企业必须具有宗地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自有用地,并适合建设规模不小于10万平方米的商住小区。
多家国有企业隶属于同一资本经营主体、土地相连且连片土地总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也可由统一的资本经营主体参与开发改造。
(三)国有企业自有用地在5万平方米以上,因三马地区整体规划建设基础设施被占用,使其剩余用地不足5万平方米、但超过2万平方米的。
(四)参与开发改造建设的国有企业必须自行承担企业改制所需费用,并按照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需要,及时自行拆除本企业占地范围内的全部建筑物、构筑物,所需费用均由企业负责承担。
(五)参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的国有企业,不再具有被拆迁人身份,不再享有《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拆迁补偿权利。区域内其他企业和居民住户仍按《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实施拆迁补偿。
二、参与开发改造方式
(一)具备参与开发改造基本条件的国有企业,在本企业原址占地范围内进行开发改造建设,实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按照三马地区整体规划的土地利用率结合该企业原有土地面积确认。按照控详规划,企业原址土地因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被占用的,扣除按规划实际占用的土地后确认建设用地面积,被占用土地面积不足30%的按30%计算。被占用的土地用于统一平衡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用地。
(二)具备参与开发改造基本条件的国有企业,可任选核定投资入股和自行开发建设两种方式之一,参与三马地区的开发改造建设。
1.核定投资入股方式。国有企业的入股资金和股份比例,以该企业的拆迁补偿评估作价核定,按所占股份比例参与三马地区开发改造的效益分配。
2.自行开发建设方式。由国有企业组建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原址用地(退让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后)范围内自行开发建设。其所获总收入扣除土地前期整理费用、建筑费用和相关税费等开发成本后的净收益,由哈尔滨市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三马改造办)和参与开发改造建设的国有企业按比例分成,具体细则由三马改造办制订。
三、建设用地取得与房屋销售管理
(一)国有企业在原址上开发改造,如需适当增加部分建设用地以满足小区整体规模的要求,可向三马改造办申请增加部分建设用地,并交纳相应费用。
(二)三马地区土地整体摘牌涉及向市政府交纳的各项费用,由国有企业按原有土地面积占土地整体摘牌总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国有企业参与开发改造建设的商住房由三马改造办实行统一调控管理,销售前须征得三马改造办的同意。在相关协议或合同中应当进行约定。
四、参与开发改造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一)继续承担市政府确定的企业改制任务,不得因参与开发改造而影响企业改制工作,确保按时完成企业改制目标;自行筹集解决企业改制资金,并自行承担土地整理拆迁资金,其中以自行开发建设方式参与建设的企业还应承担自行开发改造成本费用。
(二)遵守建设工程 规章相抵触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二)本意见在实施中的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办理。
(三)本意见由哈尔滨市三马地区开发改造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