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发[1989]38号
发布日期:1989-12-13
执行日期:1989-11-21
生效日期:1900-1-1
全国地方各级人 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89年12月13日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民发[1989]38号
发布日期:1989-12-13
执行日期:1989-11-21
生效日期:1900-1-1
全国地方各级人 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现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并请在执行中注意总结经验,有何意见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1989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