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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平面设计作品委托合同》的通知

时间:2007-06-27

发文单位:广东省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深圳市知识产权局

文  号:深知〔2007〕40号

发布日期:2007-6-27

执行日期:2007-6-27

生效日期:1900-1-1

  为切实加强平面设计作品版权的保护,整顿和规范平面设计作品市场秩序,促进平面设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费和诉讼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同变更]

  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补充均应由双方另行签署书面文件,变更和补充后的内容若与原合同有冲突的,以修改后的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合同解除]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的设计成果,经甲方催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

  (2)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未经甲方同意披露给第三人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目的的。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可以单方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甲方延迟交付任一阶段的设计费,经催告后[30]日内仍未履行的;

  (2)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为评审设计成果以外的目的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设计成果或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披露乙方设计成果的。

  第十五条 [项目联系]

  1.双方之间的所有联络均可通过项目联系人进行,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联络信息如果以邮寄方式发送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如果以专人送达方式发送,交收件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联络信息如果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发件人应立即用其他联络方式通知收件人。除非收件人在传真或电子邮件发送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确认收到该传真或电子邮件,该联络信息视为未送达。

  3.任何一方如更改项目联系人、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提前7天通知另一方。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___种方式解决:

  (1)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申请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七条 [其他事项]

  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十八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授权代表签署如下:

  甲方全称:                乙方全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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