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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时间:1989-11-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11-21

执行日期:1989-11-21

生效日期:1900-1-1

  人 的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民事制裁。

  15.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最高人民法院过去的规定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均按本意见执行。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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