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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运输货物误交付法律责任问题的复函

时间:2006-03-10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交[1993]14号

发布日期:2006-3-10

执行日期:2006-3-10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 》第137条规定,诉讼时效从收货人知道和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本案被告未编货运记录交给原告,原告知道货物被冒领至其向法院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因此,对原告的赔偿请求应予法律保护。请你们对本案提审或指令柳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再审。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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