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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留学生在留学期间如何在人民法院进行离婚诉讼问题的函

时间:1989-06-03

发文单位:最高法院

文  号:法民[1989]13号

发布日期:1989-6-3

执行日期:1989-6-3

生效日期:1900-1-1

外交部领事司:

  驻法使馆教育处于最近来函,希望法院为一留学生解答一些 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适用中国法律处理。

  二、在这种离婚诉讼中,一方对在国外的财产主张权利的,应负举证责任,对其主张有责任向人民法院提供有关证据。人民法院需要查证时,两国之间有司法协助协议的,人民法院可按协议的规定,委托外国法院代为查证。

  三、父母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子女由谁抚养,可由父母协商。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子女的权益和父母的具体情况,判决由一方抚养。

联系人: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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