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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季素梅、张勇诉泰兴县人民医院(第三人马兆霞、生炳林)确认血亲关系一案执行问题的电话答复

时间:1989-03-21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89-3-21

执行日期:1989-3-21

生效日期:1900-1-1

江苏省高级人 一百五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也可适用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但要充分做好当地党政等有关部门的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以防矛盾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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