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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民政部婚姻管理司关于已形成“事实婚姻”的当事人申办未婚公证问题的复函

时间:1989-01-31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民政部婚姻管理司

文  号:[89]司公字第13号

发布日期:1989-1-31

执行日期:1989-1-31

生效日期:1900-1-1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浙司证字第010126号函悉。关于能否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所谓“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办理未婚公证一事,答复如下:

  所谓“事实婚姻”属诉讼时法院认定的事实,公证机关无权认定。故应按公证 司(87)司公字第63号《关于办理未婚证明书的通知》(见《公证工作手册》第九辑第96页)的规定,对于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公证处可证明其未曾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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