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司法厅
发布日期:1999-9-13
执行日期:1999-9-13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保障 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可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申诉。
十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不收费。
十二、人民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共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人员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非正常交往。
十三、本规定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