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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关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代理申诉的暂行规定

时间:1999-09-13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司法厅

发布日期:1999-9-13

执行日期:1999-9-13

生效日期:1900-1-1

全省各级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为维护司法公正,加强对民事(经济)审判和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保障 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的,可告知其有权委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申诉。

  十一、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经济)行政申诉案件,不收费。

  十二、人民检察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工作联系,共同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人员与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纪律和职业道德,严禁非正常交往。

  十三、本规定由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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