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桥洞下睡觉,肇事司机因桥洞内光线昏暗未能察觉,不慎驾车将其碾轧致死。死者父母将司机、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主张两被告赔偿医药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47万余元。最终,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方的相关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
去年7月的一天,王某开车去昆山办事,妻子与他一路同行。返回青浦时已是中午。当王某开车到一个必经桥洞附近时,后面有车辆鸣笛,表示超车,于是王某给后车让位。之后,王某的车也开进桥洞。由于光线的前后反差让他有些不适应,没仔细查看路面状况,也并未减速。一会儿,王某突然觉得车好像碾上了什么物体。开出三四米之后,王某妻子惊慌失措地让他停车。两人下车检查,发现车后方躺了一名男子。该男子已被车辆碾轧,于是王某马上报警并拨打了120。医生到达现场后,该男子还有生命迹象,随后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之后,王某先行赔付了死者家属4万元。交警支队出具事故证明,王某驾车疏忽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经查死者遭王某车辆左前轮碾轧过可以成立,不能认定死者在事发前是否与其他车辆发生过碰撞,道路交通事故成因也无法查清。
之后,死者父母将王某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7.9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先行赔付,并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超出部分由王某承担。
王某辩称,事发时桥洞比较黑,他没有注意到,且该路段是可以通车的,受害人为何躺在此处他不得而知,不同意承担全部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由于交警队没有进行责任认定,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结合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结果以及原因、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分析和本案的实际情况,确认第一被告王某对原告方的相关损失承担60%赔偿责任。经认定,原告方损失为44.8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11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余款33.8万余元,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付18万余元,王某赔偿2.4万余元。因王某已先行赔付4万元,故原告应返还王某1.5万余元。(岳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