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于今年8月提交审议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强制报告制度已经被引入其中。但我国在反家暴方面有着自己的国情、社情和民情,相关规定仍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南京养母暴打男童案中,正是由于男童学校教师报警,警方介入调查,男童得到了保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认为,要预防孩子被打死或饿死等悲剧性后果,建立一个能够及时有效发现此类案件的制度非常必要。这个制度,就是各界一直呼吁并已经写入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的强制报告制度(4月14日《法制日报》)。
南京虐童案中,养母是男童之不幸;但碰到有责任心和爱心的老师,是不幸中的万幸,这种“幸”更大程度上而言只是一种侥幸。毕竟在现有法律规定之中,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老师对此必须报告。假如老师选择沉默,男童的噩梦或将持续。研究结果表明,在2008年至2013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案件中,医务人员、教师、民警等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的专业工作者报案率仅为10.61%。这意味着,在未成年人遭受家暴后,有些并未被老师等专业工作者发现,有些发现了并未引起重视,或认为是别人家事不好插手、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最终选择沉默。如果有些知情人员能够及时报告,虐童悲剧或许就会及时制止,孩子也能感受到更多的社会关爱。
要改变这种家暴属家事、外人不好干预的观念,必须在法律中引入强制报告义务的规定。这一规定最早来源于美国,目前美国有47个州立法规定,医生、护士、教师、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指定的“法定举报人”等强制报告责任主体怠于报告,一旦被认定构成犯罪,可能面临一个月至五年的监禁或300至1万美元的罚金,有时甚至是二者并处。正是在如此严厉的法律规定之下,美国的强制报告与儿童保护服务在各州得以有效开展。
在借鉴美国等国家强制报告制度方面,有关部门已经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将于今年8月提交审议的反家暴法征求意见稿中,强制报告制度已经被引入其中。但中国在反家暴方面有着自己的国情、社情和民情,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还有完善的必要。一方面,应在强制报告责任主体范围上予以完善,在明确将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纳入强制报告责任主体范围的基础上,充分论证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有无纳入的必要,既要防止责任主体不全造成反家暴的社会合力受损,更要防止法律规定的不科学所带来的执行尴尬。另一方面,应明确怠于履行强制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仅有“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模糊表述、笼统规定,既不具有操作性,也不具有震慑力。
强制报告责任主体如果知情不报,将面临怎样的处罚和后果,这是法律不可忽视的关键。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必须明确责任形式以及免责情形,否则,强制报告制度的强制性就会大打折扣,甚至还有沦为倡导性报告的可能。如果法律规定的后果够明确、够严厉,不报告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成为一种既定的规则和社会共识,强制报告义务就会成为每一个责任主体“自己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