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银行格式条款中的三大陷阱
(1)银行免除自身责任:格式合同中对贷款人责任提及较少,合同中存在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权利不对等。
(2)加重消费者责任:银行基于风险控制,合同中提及消费者违约的事项很多,但不少事项存在与相关合同履行无关的问题,加重了消费者的负担和责任。
(3)排除借款人权利:在“个人购房借款/担保/抵押合同”中,银行规定,因合同纠纷向贷款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请求,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这一规定排除了借款人诉讼的权利。
二、银行霸王条款的典型案例
(一)捆绑“存”“售”:想借款先存钱
根据金融分析研究机构银率网针对2000份问卷所做的《3·15银行销售规范性调查报告》,申请贷款的客户被要求存入一定的存款才能获得贷款,有此遭遇的消费者占到总贷款人数的21.22%,另外有13.04%的用户在办理贷款时被要求必须先购买理财产品。
每到月末、季度末,银行指标考核较为关键的时点,这类“想借先存”的怪现象就层出不穷。捆绑存款、捆绑销售这些令人发指的“霸王行径”,一切都源于银行手中稀缺的信贷资源。不仅如此,银行一般都规定自己的“优质客户”可享受更为优惠的贷款利率、不用排队等等特权,消费者则无时不在体验和忍受着银行的“霸道”。
(二)收费:巧立名目、挑肥拣瘦
据银率网统计,储蓄卡小额账户管理费的收取始于2006年,工行、农行等国有大行是最早开始收取的,现在成为银行普遍收取的费用,虽然当时这项收费还一度引起争议,而今面对银行的强势,消费者只能“偃旗息鼓”,接受这个既定事实。
比如某国有大银行要求缴纳2700元的开户套餐费,包括网银、账户费。另一家银行最便宜的企业开户费也需560元,包括200元开户费以及360元账户管理费,其他短信通、回单箱业务要另外收费,且每月底要求账户存款最低为1万元,否则每月要收取100元的小额管理费。银行方面的理由很多,比如资源有限、服务成本太高等,但无论如何,一个事实是:银行在巧立名目,对客户挑肥拣瘦。
三、法律规范格式条款的举措
《合同法》从维护公平、保护弱者出发,对格式条款从三个方面予以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这理需要注意的是,格式条款是不存在协商余地的,相对人在签订合同时,只能表示完全同意或拒绝,从某个角度来说,相对人在订约过程中实质上处于附从地位。因此,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损害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还需对格式条款做进一步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