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赣府厅发〔2007〕81号
发布日期:2007-10-26
执行日期:2007-10-26
生效日期:1900-1-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实施意见》(赣发(2007)14号),深入推动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办法。
一、大力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影响力带动力
(一)尽快做优做强做大一批上市公司
努力做强做大现有上市公司。支持江西铜业、新华股份、江西水泥非公开发行股票,力争2007年完成发行工作,逐步实现江西铜业集团公司、新钢公司和省建材集团公司核心资产整体上市。支持企业通过认购股权、出让、兼并等多种方式将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提升上市公司资产规模和业绩水平。支持具备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债券、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再融资,筹集发展资金。
重点培育一批新的上市公司。积极引进战略合作者,对江钨集团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利用其掌控的矿产资源先行发行上市。引进中色股份、中钢集团等战略合作者对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国瑞林公司进行股份制改造,力争在3-4年内整体上市。积极支持省出版集团公司和江西报业集团公司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创造条件发行上市。将省投资集团公司赣州康大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路桥优质资产注入华赣公司,争取在香港上市。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分拆上市。
(二)转让股权裂变扩张一批竞争性企业
积极推动集团公司层面产权多元化改革。按照提高质量、提升水平、增强实力的要求,通过引进战略合作者、股权转让等形式,1-2年内基本完成或完善凤凰光学集团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西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建工集团公司、江西省招标咨询集团有限公司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省属国有资本可部分退出,也可全部退出,允许非国有资本控股。
适当减持比例过高的国有股权。通过增资扩股、转让或置换部分股权,降低省投资集团公司、省煤炭集团公司、省盐业集团公司等企业所持控股子公司的股权比例,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一家独大”的状况,引导企业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集中资金资源进入优势产业,开发经营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积极筹措资金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有的萍矿集团公司、新钢公司、凤凰光学控股有限公司、贵溪化肥有限公司等企业的股权,转让给有优势的实业型战略合作者,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三)规范国有产权交易和流转
所有国有产权转让必须进入江西省国资委指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即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公开交易。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凭证、统一财务结算和收费标准的“五统一”原则,继续支持江西省产权交易所在全省设立并完善分支机构,加快完善服务功能,通过多种方式加大产权转让信息发布力度,加强与省外产权交易机构的协作,引入电子竞价、密封报价等便捷高效的竞价方式,完善交易规则,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有产权进场高效规范交易,发挥好国有资本进退的通道和国有资产重组平台的作用。
二、大力推进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四)整合资源资产发展壮大一批优势企业
大力整合优势矿产资源。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项目带动,促使全省矿产资源和采选冶、深加工企业重点向江铜集团、江钨集团、冶金集团、煤炭集团、建材集团、盐业集团等国有大型优势企业集聚。“十一五”期间,江铜集团、冶金集团(含新钢、南钢)实现年销售收入超500亿元,江钨集团、煤炭集团等实现年销售收入超100亿元,建材集团实现年销售收入超30亿元。
大力整合基础设施、现代中药和生物医药、精细化工、现代物流等产业。通过阶段性持股方式,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引导作用,适时转让省投资集团公司在某些行业的部分股权,支持其重点实施天然气入赣工程基础设施和大飞机配套开发等高新技术项目。
大力整合工程建设资源。以市场、项目、资质、技术等为纽带,整合省建工集团公司、中国第四冶金建设公司、中国江西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萍矿中鼎国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江西有色工程有限公司等的设计、施工、监理资源,组建具有工程总承包能力的江西省建筑业企业集团,实现强强联合,优势互补,共同开拓省内外和国际工程承包市场。
大力整合旅游资源。适时组建江西旅游集团公司,适时引入国内外有实力的战略合作者进行股份制改造,在境内外发行上市。
大力整合交通基础建设、运营和运输资源,适时组建江西省交通集团公司。整合全省重点水利资源,兼顾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资产的不同特点,明确投资主体、责任主体和运营、管理主体,加快组建省水利投资公司。
(五)放开搞活改制退出一批国有中小企业和劣势企业
按照“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重点实施好“四个一块”。
破产重组一块。力争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政策性破产工作。组织实施已列入政策性破产计划的44户企业的破产工作,重点抓好九江化工厂、中国四冶所属12户子公司等企业破产重组工作。积极做好与国有债权金融机构的衔接工作,争取已列入政策性破产规划尚未下达正式计划的53户企业全部通过审核,早日列入正式计划。积极引导未列入政策性破产规划,资不抵债、扭亏无望的企业,按照《 》规定的衔接,经济补偿金按职工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改制前12个月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情况下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对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算;对生产经营不正常致使企业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县(市、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企业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最高不得超过当地设区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且支付经济补偿金年限最多不超过12年。未经职工本人同意,不得将经济补偿金转为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入股的股金。本办法下发前已实施改制或已批复的改制方案仍按原规定执行。
(十九)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企业领导人员维稳责任制,认真制定企业维稳工作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及时发现、妥善处置企业改革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加强与企业所在地党委政府、综治维稳、信访、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及时沟通情况,争取各方面的支持配合。坚持企业稳定信息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传递渠道,确保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及时有效处置。建立企业党组织统一领导,企业主要领导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党团员积极带头,职工骨干密切配合的维稳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和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企业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