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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网站是您的最终目的吗?有的律师可能会回答是,但是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建一个网站吗?显然不是。
建设网站只是一种手段。律师或者律所建设网站的终极目的只有两个:
(1)提升、展示自身或者律所品牌形象,扩大知名度,
(2)提高营销推广转化率,获得更多案源。
网站的建设主旨和内容一定要围绕终极目的而展开,一切脱离终极目的的工作都是徒劳和没有意义的。
1、需要聘请律师的当事人或者企业
2、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的访客(潜在当事人)
前两个问题让我们明确网站建设的目的,也确定了核心目标客户,很显然,我们建设好的网站是给客户看的,而且是给我们的核心目标客户看的。
但是很多律师建网站是“给自己看的”,以自己的喜好去规划网站内容和视觉效果。如果律师仍然停留在这种思维阶段,我们建议律师不要浪费金钱在建网站上。
做为一个律师、律所网站,并不是内容越多越好,而是应该关注核心目标客户想看什么内容。
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很多律师、律所网站都喜欢放法律法规,甚至是时事新闻。请问核心目标客户到您的网站后是为了看法律法规吗?会看这些乱七八糟的新闻吗?显然不是。找你是为了解答法律疑问,寻找法律帮助,找到心仪的律师。如果客户看法律法规可以解决自己遇到的问题,也就不会访问您的网站了。再者,看时事新闻的客户,肯定上网易、搜狐、新浪这些门户网站,他们的新闻及时性和全面性是我们这些律师、律所网站无法比拟的。
另一方面,网络上提供法律法规的网站太多,他们SEO做的很好,律师花很多精力去录入法律法规内容,在搜索引擎上被搜索到的机会极其少,也带不来流量,所以不如将精力放到解答当事人咨询、添加自己的成功案例上来。这些贴合客户实际需求,又是原创内容的解答信息的增多会提升网站人气和自然流量。
一味增加内容量,而不管内容存在的价值几何,是对自己、律所网站建设和运营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做一个找法网、法律快车这样的网站当然可以,但是即便做出来,你也无法运营到他们这样的规模,这种垂直法律门户网站背后需要强大的硬件、技术团队和编辑团队的支撑,没有数年人力、物力的积累和资金的投入,即便网站建成了,运营不好也很难将网站做大。
再举个简单的例子,淘宝2012年双11交易额高达191亿元,支付宝实现成功交易笔数1亿零580万笔,看了这些数字有没心动?想不想自己也做这样一个网站?别急,让我们看看数字背后隐藏的秘密。双11当天共有2.13亿独立用户访问天猫和淘宝,相当于国内接近四成的网民涌入网购。据阿里巴巴集团工程师王先生介绍,在网页登录方面,集团约有3000多位工程师参与“双11”技术支持工作,硬件上有10多万台服务器在运行,部署了150多个CDN(内容分发网络)节点。
想做好一个网站,人力、物力您考虑好了吗?您有多少的资金投入?
拿买家电举例:买国内品牌的空调,大部分人肯定会先想到格力,买国外品牌的空调肯定大部分人会选三菱。
为什么大部分人会有这样的想法?格力广告语“好空调、格力造!”,格力突出了品牌的记忆点,“好空调”,当然也和格力空调的质量和口碑有关。人最容易被细节吸引和打动,在人的脑海里,经常会浮现出一些断章式的情节,也许某一部电影的具体内容你忘掉了,但是对里面的某个情节却记忆如新,比如《英雄本色》里面小马哥叼着牙签的情节,很多人对它过目不忘,这就是记忆点。一条广告播完了,你必须有一个细节,或画面或语言让消费者记住,农夫果园的“喝前摇一摇"就是记忆点方面非常好的例子。
做为律师,如果没有突出的专长,什么都懂,什么都会,等于什么都平庸。
做为当事人,肯定会选一个某专业领域很出色的律师,因为选这样的代理律师,当事人感觉胜诉的几率会大很多。
律师与律师之间的差异除了经验就是意识。转变观念,意识上比别人超前一点,你就会比别人成功。
一个注重细节,照片形象稳重大方的律师,会令当事人视觉愉悦,并产生信任感。互联网是虚拟的,但是透过照片、网站视觉效果,同样可以让当事人感受到屏幕背后的律师是个什么样的形象。透过网站你想让当事人对你产生正面联想还是产生负面联想,这取决于你对网络营销的认知水平和UED设计师的实力。如果你想通过网站接到更多案源,网站的视觉体验,律师的照片形象是基础。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个道理大家都懂,网站建设需要律师提供更多的资料,例如办理过的大案要案,经济案件5年内为当事人合计追回损失共计80,006,893元,损害赔偿案件3年内共为当事人争取赔偿总金额60,002,340元,获得过的证书,参加过某些电视台、电台节目,是某知名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等等。打官司我们都知道“谁主张谁举证”,律师要证明自己有实力有经验,这些内容就是很好的“证据”,有了这些内容,律师在当事人心中才够丰满,才有说服力,才会令当事人信服,当事人请您做代理律师自然水到渠成。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律师的成功案例是个非常好的宣传点,但是99%的律师是直接把判决书几乎原封不动的放到律师网站上,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生硬的判决书是非常不利于不懂法律的人阅读的。 来源 律师营销网
风险伴随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知道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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