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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严惩重处原则
来源:中国新闻网-中华工商时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在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副局长滕佳材指出,新食品安全法体现严惩重处原则,强化了食品安全刑事责任的追究。
滕佳材介绍,修改后的食品安全法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上做了较大改革,首先要求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的话,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这一条充分体现了这次法律修改严厉处罚的原则,也回应了广大社会公众的关切。”滕佳材说,为强化对违法犯罪分子惩处的力度,新法还提出,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此外,针对有些违法者“怕关不怕罚”的情况,新法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屡禁不止的严重违法行为,增加了行政拘留的处罚。
新的食品安全法还大幅度提高了行政罚款的额度,对重复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规定,对非法提供场所的行为也增设了处罚,强化了民事法律责任的追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黄薇介绍,新的食品安全法较2009年实施的食品安全法增加了50条,分为十章154条。新法主要加强了八个方面的制度构建:一是完善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由分段监管变成食药监部门统一监管;二是明确建立最严格的全过程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强调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三是更加突出预防为主、风险防范,增设了责任约谈、风险分级管理等重点制度;四是实行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各个方面,包括媒体、广大消费者在食品安全治理中的作用;五是突出对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严格监管;六是加强了对农药的管理;七是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八是建立最严格的法律责任制度。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出台涉及十大方面
中国法院网讯 (陈思)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有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李广宇对该《解释》进行了解读。
据悉,《解释》共27条,包括十个大的方面:立案登记制、起诉期限、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行政协议、一并审理民事争议、一并审查规范性文件、判决方式、有限再审以及新旧法衔接。
这部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把立案登记制摆在了首要位置,《解释》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具体规定: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一律接收起诉状。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对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为了便于当事人寻求救济,加强上级法院对立案工作的监督,《解释》还明确,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同时,《解释》还对虽然已经立案但因确实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作了列举规定。包括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重复起诉等十种情形。该《解释》将从今年5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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