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太原经济技术开发区
文 号:并经管发[2006]11号
发布日期:2006-2-23
执行日期:2006-2-23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入区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建市[2005]208号)、山西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建建字[2005]422号)和太原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并招字[2006]002号),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的有关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明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和监督程序
在经济区范围内实施的建设工程项目,应通过招标投标进行发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区国土建设局备案,以证明其具备以下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有从事同类工程招标的经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即招标人应当具有3名以上本单位的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人员,并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有关 》的规定,订立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严厉打击挂靠,出让代理资格,通过采用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方式操纵招标结果,违反规定将代理服务费转嫁给投标人或者中标人,以及以赢利为目的的高价出售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行为。对上述行为,经查证核实的,不准其在经济区范围内开展业务,并报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严肃处理。
七、强化建设工程交易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环境
为营造诚实守信、失信必惩的建筑市场环境,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要求,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的管理,继续做好与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对建设工程交易的监督、指导和考核,及时研究,完善服务设施,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推进我区建设领域的诚信建设。
对于招标投标活动中各个重要环节,应当通过完善方式、明确重点来实施有效的监督。在监督的对象上,要以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项目为重点;在监督的主体上,要以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为重点;在监督的方法上,除了全过程监督外,要进一步创新方法,将有针对性的过程监督和随机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提高行政监督的效率和权威,不断推进招标投标工作水平的提高。
要按照国家七部委颁发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拆处理办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妥善处理,查处投诉处理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