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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游客梁先生开车经过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西湾路十字路口时,遭遇一名男子碰瓷。在交警到达现场取证时,现场目击的市民纷纷站出来为梁先生作证,还了梁先生一个清白。
社会之所以会出现令人惊诧的“碰瓷者”,从发生机制看,一定是因为有了某种适宜其生存的“土壤”。“碰瓷者”通过蓄意撞车从中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属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主观恶性较深,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对其应当在正确定性的基础上予以严惩,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驾驶人员一定要依法、安全文明行车,不要违规越线行驶、随意掉头,或跟车太近,否则就很容易成为“碰瓷者”的目标。如果开车时遇到“碰瓷者”的纠缠,在做好自我保护的同时,要马上报警。若发现同一地点、同一人物,频繁出现同样交通事故,警方就有充分的证据确认其是故意撞车制造交通事故的“碰瓷者”,应对其作出处罚。
交管部门也应当充分借助各种先进科技手段进行严格监管,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准确地进行事故性质及责任认定。对于蓄意撞车查证属实的,应当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据相应法律对其严惩不贷,以儆效尤。同时健全有关监督举报机制,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以维护法制的尊严和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职业碰瓷者法律该怎么办
首先,“碰瓷者”是无道德的表现,要所说的是,这些人为什么年纪轻轻的能干活、能劳动,却不干,偏偏干起这个“行当'呢?主要是这些人缺德、没有人性。要知道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道德即对事物负责,有道德就是不伤害他人的一种准则。“碰瓷”者们缺失了道德,当然,就做起讹人的“买卖”一点也不会觉得脸红,一点也不觉得可耻。相反,认为,这是个一本万利的“生意”,是个“来钱”的“道”。培根说,“如果没有德行,人类就是一种忙碌、有害和可怜的生物,不会比任何一种渺小的害虫更优越”。所以“碰瓷”者是害群之马,是可怜的“生物害虫”。他们的行为严重的扰乱社会的安宁,破化了和谐气氛,是附着在社会健康肌体上的寄生虫。对这样的“害虫”必须“用药”,用法律之药“治疗'他们。
其次,碰瓷者心中根本没有法制的“感应”,他们才敢“以身试法”,以他们的“聪明才智”说他们一点也不懂法,那是苍白无力的说辞。这些人之所以敢于“一身殉法”在于他们,一方面游手好闲惯了,不愿干活劳动,另一方面而现在的执法的“成本”也相当的高,对于不举报、对小“违法”,一些执法部门在没有“利益”时执法的“积极性”就打了“折”。特别是对“碰瓷者”、讹人者如没确凿的证据时,执法者往往就没有了“办法”,客观的纵容了这些人。
再则,现在被害者往往选择赔钱了事,只求个“平安”,不想“经官”处理,“官方”的“处理”往往也是“各打五十大板”。故,被害者不想“找事”,也客观地纵容了“碰瓷者”、讹人者。“虽然有“常在河边走,哪有不湿鞋”的说法,但,单靠“碰瓷者”不小心“湿鞋”、“落水”被擒的几率太小了,这才是“碰瓷”者屡屡得手,几乎次次“成功'的秘密所在。
要讹制“碰瓷”者、讹人者,就必须要加大“碰瓷者”、讹人者的违法成本,让他们想讹人不敢、想一想都害怕。最好的解决办法,当然是通过宣传教育、通过加强社会的公德教育、思想品德教育、诚信教育、在全社会树立起劳动光荣,不劳而获可耻的思想意识。并加快道德建设的步伐,用道德的力量润物无声的把违法和邪恶“化掉”,再加大法律教育的力度,全面提升全民素质、昂扬民族精神,通过感化教育把邪恶“化解”,其成本是最低的,也是最有意义的。但要说的是,“批判的武器,决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对已经涉及违法犯罪的碰瓷者、讹人者特别是屡教不改的最好的“武器批判”就是法律。
风险伴随不可怕,可怕的是你不知道它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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