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3条: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27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案例和事件】
就业歧视案近年来频发。“不对原告是否符合其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直接以原告为女性、其需招录男性为由拒绝原告应聘,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平等就业的权利,对原告实施了就业性别歧视……”2014年年底,浙江就业性别歧视第一案,以黄蓉胜诉告一段落。今年4月,广西壮族自治区凌云县某公司女职员罗某在孕期“被辞职”。经法官调解,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因停止医疗保险造成罗某未能获得的医疗报销分娩费6000元。
2014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一项调查显示:由于担心单独二孩政策的实施会加大用人成本,用人单位有加重就业性别歧视的趋向。民盟中央妇女委员会调查发现,有19.8%的女大学生表示求职中“经常”感觉到性别歧视,66.2%的人认为“女生比男生难找工作”。
【点评】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黄廉熙:虽然法律规定男女平等,女性同胞也享有与男性一样的社会地位,但是一落实到具体环节上,就会出现各种有形无形的障碍。例如在就业方面,许多单位会设置种种限制,影响到妇女就业。
对于种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我们呼吁一是应用完善法律的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妇女的保护,同时也期待各项保护妇女的法律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男女平等就业。二是要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合法权益,一旦女性合法权利受到侵犯,要有有效的途径加以救济。三是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四是应大力加强就业促进法、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相关规定的宣传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