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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如何确认香港高等法院遗嘱检定书事的复函

时间:1988-08-02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8]司公字第67号

发布日期:1988-8-2

执行日期:1988-8-2

生效日期:1900-1-1

广东省司法厅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四日粤司公(87)109号《关于朱箕能等五宗遗嘱继承公证的请示》、一九八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粤司公(1988)21号《关于陈冰怡等三人遗产案的请示》和一九八八年三月二十五日粤司公(1988)39号《关于被继承人霍伯谦遗产事的请示》均收悉。

  关于香港居民谢淡秋、吕贤藻、黄少楚、陈冰怡、黄兆镇和霍伯谦等六件遗嘱继承案,遗嘱人均在香港设立的遗嘱,处分其在内地的房产,因此遗嘱内容应符合我国 办理公证证明。经香港高等法院检定并由我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的遗嘱(副本),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无抵触,应视为有效遗嘱,公证机关据此为遗嘱受益人办理遗嘱继承权公证;如其内容与我国法律有抵触,应视为无效遗嘱,公证机关不能办理遗嘱继承公证;如其内容部分与我国法律相抵触,则遗嘱视为部分无效,公证机关只能对有效部分出具遗嘱继承公证书。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北环路519号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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