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郭某与赵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赵某称有一笔生意要做,急需资金投入,向郭某借款4万元。后来,赵某生意赔钱,借郭某的钱也打了水漂,郭某多次催收无果。2010年7月,二人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30日,郭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郭某多次要求赵某偿还婚前债务,赵某一直未予偿还。郭某遂将赵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郭某出示了赵某出具的借条。赵某承认借郭某4万元的事实,但同时坚称,该笔钱在婚前与郭某共同使用了,故不同意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向郭某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某辩称该借款是和郭某结婚时共同使用的,不应当返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郭某要求赵某偿还借款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许建军 刘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