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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时间:2005-12-27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文  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88号

发布日期:2005-12-27

执行日期:2006-2-1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五章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标第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应当公开招标。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

  第五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建筑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商或者供应商。

  前款所称有形建筑市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实行总承包招标。

  第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且分别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勘察、设计所需的有关资料收集完成,勘察、设计资金已经落实,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

  (二)监理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监理资金已经落实,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还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

  (三)施工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征地拆迁已经结束,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相关参数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具有法人或者项目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三)具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四)具有组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五)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

  鼓励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资格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

  (二)违法操纵招标投标活动;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本机构承接代理招标业务;

  (四)接受或者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代理业务;

  (五)泄露或者出卖标底或者其他商业秘密;

  (六)收取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将依法应当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3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由招标人进行答疑;

  (七)投标人编制和报送投标文件;

  (八)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

  (九)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十)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公示3日以上;

  (十一)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概算、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实施地点、实施时间、工期、质量要求等;

  (二)投标人应当具备的资质等级和相关条件;

  (三)获取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的时间、地点、费用;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二条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并按编制成本收取费用。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后,方可发售招标文件。

  第十三条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改变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条件或者以没有载明的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文件要求不符的资质等级要求等附加条件,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的资格预审,由专家和招标人代表5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资格预审委员会,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进行预审。其中,从省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资格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在资格预审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五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建筑工程的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

  工程量清单招标应当采用经评审的合理最低投标价法,并编制工程栏标价,作为招标人控制建筑工程投资的最高限价。工程栏标价应当在开标10日前向投标人公布。

  投标人认为工程栏标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可在开标5日前书面通知招标人不予投标。投标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当重新核算工程栏标价后,重新组织招标。

  第十六条 工程量清单、工程栏标价或者标底应当由招标人或者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独立编制,经注册造价工程师签章确认。

  工程量清单、工程栏标价或者标底的编制,应当按照本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及其相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擅自修改工程量清单、工程栏标价或者标底等造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明确因市场价格变动产生风险的分担和价格调整办法。

  施工招标文件应当要求投标人明确安全生产标准、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措施,并在投标文件中单列该专项费用。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当在开标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

  第十九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招标文件5日内,应当对招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核验,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显失公平的,应当要求招标人改正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投标第二十条 依法登记注册的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设备材料供应商,可以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筑工程投标。

  第二十一条 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应当承担的工作。

  联合体应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投标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对中标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开标15日前以书面形式对投标人的疑问进行答疑,同时抄送所有投标人,答疑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银行出具的保函、汇票或者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为合同估算价的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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