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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事实收养补办公证事的函

时间:1988-05-24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文  号:[88]司公字第47号

发布日期:1988-5-24

执行日期:1988-5-24

生效日期:1900-1-1

北京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

  你处(88)京司法公字第9号《关于事实收养补办公证事的请示》收悉。经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认为:办理收养公证旨在从 上确认收养关系。刘胜启与赵香兰夫妇收养刘满友后已共同生活二十余年,已经形成了事实收养关系,现为了从法律上得到确认,公证处应予受理。至于确认收养关系后,刘满友可否生育第二胎的问题,可由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按照计划生育政策处理。

联系人:杨律师

电话:13930322268

邮箱:yjmlawyer#qq.com(#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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